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中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訊中之證詞;⑶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告表、贓物領據各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中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