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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六號

侵占遺失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中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訊中之證詞;⑶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告表、贓物領據各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中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 官 邱基峻

                   書記官 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六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遺失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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