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四八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新 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二行項下,補充記載:「 ::,竟基於僱用未經許可在台工作之大陸人士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初及同年三月六日,以每日薪資新台幣三百元之代價,::」等字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業於警、偵訊時自承:其係高雄市○○區○○路七十八之二號「 四海豆漿店」之負責人,且於透過登報方式,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