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0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0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