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八九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八九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礫增企業有限公司
甲○○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0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礫增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警詢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工檢查所應詢之供詞及偵查中之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