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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五五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五五號

移送機關
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南六總

字第0九二G000八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扣案疑似柴油之油品壹萬玖仟公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林園鄉林園排水渠北岸河提旁空地。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五K─一二0號油灌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油罐車於上開地點載運漁船上之漁船用油為警查獲,並查獲漁船用之疑似柴油一萬九千公升。

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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