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五五號 移 送機 關 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南六總 字第0九二G000八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 扣案疑似柴油之油品壹萬玖仟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三十五分許。(二)、地點:高雄市林園鄉林園排水渠北岸河提旁空地。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五K ─一二0號油灌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油罐車於上開地 點載運漁船上之漁船用油為警查獲,並查獲漁船用之疑似柴油一萬九千公升 。 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