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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五五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五五號

移送機關
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南六總

字第0九二G000八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扣案疑似柴油之油品壹萬玖仟公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林園鄉林園排水渠北岸河提旁空地。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五K─一二0號油灌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油罐車於上開地點載運漁船上之漁船用油為警查獲,並查獲漁船用之疑似柴油一萬九千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扣案疑似柴油之油品一萬九千公升及上開油灌車一部。

三、扣案疑似柴油之油品一萬九千公升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條規定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應併予沒入。至車牌號碼五K─一二0號油灌車係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非被移送人所有,有行車執照一紙在卷可稽,不予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郭文通

                   書記官 董明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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