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秩字第6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字第665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 月4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9500195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 ○○○ ○○○○ ○○○ (阮氏金紅菊)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30日20時1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919 號「莎娜美容美體名店」。
(三)行為:於上列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1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 ○○○ ○○○ ○○○○ ○○○ (阮氏金紅菊)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然被移送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業據證人即被移送人為其服務之客人吳岳霖於警詢時證述無訛,被移送人空言否認,顯不足採。
(二)經警查獲。
(三)現場相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