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秩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字第665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 月4 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9500195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 ○○○ (阮氏金紅菊)意圖得利與人姦,處 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30日20時1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919 號「莎娜美容美體名店」。 (三)行為:於上列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1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 ○○○ ○○○ ○○○○ ○○○ (阮氏金紅菊)於警 訊時雖矢口否認,然被移送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業據證人即被移送人為其服務之客人吳岳霖於警詢時證述無訛,被移送人空言否認,顯不足採。 (二)經警查獲。 (三)現場相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