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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秩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王俊隆

  • 原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法人甲○○巷4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字第931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巷45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2月4 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950028763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1月2日及同月27、28日。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215號杜拜夢幻汽車旅館505室(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3, 0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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