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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524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2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0月1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700241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参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4時2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2 巷28之2 號(上海旅社215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陳神封姦,代價新臺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神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表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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