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24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0月1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700241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参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4時2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2 巷28之2 號(上海旅社215 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陳神封姦,代價新臺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神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表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