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24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0月1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700241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参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4時2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2 巷28之2 號(上海旅社215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陳神封姦,代價新臺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神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表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