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397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9 月15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9001780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8月21日15時3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街170號「東洲黑糖奶舖」。 (三)行為: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上開時間撥打位於上址之「東洲黑糖奶舖」使用之電話號碼 00-0000000 號 ,以佯稱外叫15杯黑糖鮮奶(價值新台幣450 元)至虛構之高雄市○○區○○街115 號地址之方式,藉以滋擾該店舖。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被害人陳瑩紛即「東洲黑糖奶舖」負責人於警詢調查之指述。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三)證人陳勇志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所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記錄。 (五)來電顯示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