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安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謝麗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自安因股份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請求相對人移轉股份予聲請人或指定之第三人,又依兩造所訂協議書所載,上開股份價值以相對人持股時之現值計算為4,489,375 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應以4,489,3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