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金池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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