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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梁志偉

  • 當事人
    國都工程有限公司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原   告 國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明芬 吳國祥 鄒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十三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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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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