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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梁志偉

  • 當事人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都工程有限公司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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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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