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5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503號
- 原告
-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成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正豐
- 法定代理人
- 戴陳秀美
- 被告
-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山林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余颺粹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