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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240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40號

原告
發現金廣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財主
被告
遠見視覺傳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施美鑾
訴訟代理人
鄭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遠見視覺傳達科技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見視覺傳達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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