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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榮明
訴訟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陳思茗
被告
李忠雄

      曾一平

      陳倍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台灣首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7 月10日邀同被告陳思茗、李忠雄、曾一平及陳倍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200 萬元,雙方並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45% 計算,如有遲延履行,並另加計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100 年8 月10日即未載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並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利率表及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合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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