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61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順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原
- 被告
- 蔡興泰即聖安娜點心.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615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6日下午2 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向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先後簽訂買賣契約書4 紙,買賣價金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5,000 元,嗣被告支付貨款110,300 元及退回價值26,000元之貨品,計清償136,300 元,然扣除前揭清償之款項後,尚積欠伊228,700 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客戶買賣契約書影本4 紙(見本院卷第7-10 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編號│購 買 時 間 │ 購 買 物 品 │ 金 額 ││ │(民國) │ │(新臺幣) │├──┼──────┼──────────┼──────┤│ 1 │98年11月24日│SKP-633TY 三層三相電│105,000元 ││ │ │爐1 臺 │ ││ │ ├──────────┼──────┤│ │ │SM-32FT 發酵機1臺 │ 65,000元 ││ │ ├──────────┼──────┤│ │ │ 小計│170,000元 │├──┼──────┼──────────┼──────┤│ 2 │98年12月8日 │SM-636 電動分塊機1臺│ 35,000元 ││ │ ├──────────┼──────┤│ │ │SM-302 土司切片機1臺│ 19,000元 ││ │ ├──────────┼──────┤│ │ │ 小計│ 54,000元 │├──┼──────┼──────────┼──────┤│ 3 │98年12月11日│SM-50T 攪拌機1臺 │ 85,000元 ││ │ ├──────────┼──────┤│ │ │SN-1077鍍鋁烤盤100份│ 26,000元 ││ │ ├──────────┼──────┤│ │ │ 小計│111,000元 │├──┼──────┼──────────┼──────┤│ 4 │99年1月7日 │SKP-633TY蒸氣組2組 │ 30,000元 │├──┴──────┴──────────┴──────┤│ 總計 365,000元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2,4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455元合計 2,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