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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原告
陳雅惠
被告
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000 元(坐落高雄市新興區○○○路242 號6 樓之課稅現值為384,000 元,原告就系爭房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利益,應為384,000 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190 元,原告僅繳納3,970 元,尚欠220 元。

二、請具狀指明起訴之對象,究係「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或「鄭金通」?(被告如為自然人,應記載其性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其他得識別被告為何人之表徵,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1 件;被告如為公司等法人,應記載該法人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 件)俾使起訴之對象得以特定明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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