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 原告
- 陳雅惠
- 被告
- 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000 元(坐落高雄市新興區○○○路242 號6 樓之課稅現值為384,000 元,原告就系爭房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利益,應為384,000 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190 元,原告僅繳納3,970 元,尚欠220 元。
二、請具狀指明起訴之對象,究係「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或「鄭金通」?(被告如為自然人,應記載其性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其他得識別被告為何人之表徵,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1 件;被告如為公司等法人,應記載該法人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 件)俾使起訴之對象得以特定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