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中心、賴清祺、陳雅玲等4 人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雅玲等4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雅玲等4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1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