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德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468 元,應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