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莊志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55號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瓊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