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林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89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華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21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