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世俑即盧箭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 元,應繳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