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 原告
- 燈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75 元(計算式:222075+275000=497075),應徵第1 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