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7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49號
- 原告
- 速八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明仁即玉帥帥百貨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25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