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金池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金池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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