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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9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9號

聲請人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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