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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1017號

原告
堯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勢方
被告
駱婷
訴訟代理人
駱貞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訂有契約,約定由原告承作高雄市前鎮區○○○街400 巷22號4 樓公共浴室抓漏工程。原告已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進場動工施作,並已依約完成該工程,工程款兩造約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惟經原告向被告請款,被告拒不給付,為此,爰基於承攬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實有到高雄市前鎮區○○○街400 巷22號4 樓施作抓漏工程,約定工程款26,000元,被告尚未給付之;因本件工程範圍非僅公共浴室抓漏工程而已,被告根本不知房屋何處漏水,原告之義務在於抓漏,將系爭房屋漏水現象一次修到好,否則被告無庸給付承攬報酬。現在公共浴室雖然已經施作完畢,但房屋仍有漏水現象,原告應就主臥室浴室也一同施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承作高雄市前鎮區○○○街400 巷22號4 樓公共浴室抓漏工程,已完成公共浴室抓漏工程,兩造約定承攬報酬為26,000元,被告尚未給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主張其已依約完成承攬工程,系爭承攬範圍係「公共浴室抓漏工程」,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即為本件承攬契約之範圍為何。經查:觀以本件報價單上記載「工程名稱:公共浴室地板整修抓漏」、「品名:公共浴室地板整修抓漏,數量:1 ,單價:26,000元」,有報價單附卷可證;另觀以卷附兩造如附表所示email 往來文件內容,可知原告與被告曾就本件之承攬範圍、價格討論,經原告寄送上開報價單與被告後,被告詢問若公共浴室施作完畢,房屋仍有漏水現象,另間浴室之漏水修繕應如何計價,原告覆以將會給予優惠,本次工程不將另間浴室一同列入,準此,本件承攬之範圍應係公共浴室之抓漏工程而已。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單以公共浴室部分工程報價即需26,000元,原告豈有不增加工程款項而以同等價格承攬公共浴室及主臥室浴室甚至涵蓋房屋所有抓漏工程之理,是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從而,原告既已依約施作承攬工程完畢,其本於前揭原因事實,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應僅係促使本院為職權發動,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時間  │寄件人│信件內容                                    │
├─┼───┼───┼──────────────────────┤
│1 │100 年│原告  │駱小姐您好,                                │
│  │4月4日│      │附件檔案為公共浴室整修報價單資料,          │
│  │下午2 │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來電討論,謝謝!      │
│  │時6分 │      │堯鼎宅修  龔勢方 000-0000  0000-000000      │
├─┼───┼───┼──────────────────────┤
│2 │100 年│被告  │目前我兩間浴室都有漏水的情況,如果打其中一間│
│  │4月4日│      │之後做好之後另外一間還再漏水,那之後的費用?│
│  │下午2 │      │                                            │
│  │時13分│      │                                            │
├─┼───┼───┼──────────────────────┤
│3 │100 年│原告  │先前公司王主任前去勘察乃針對於貴住戶,依公司│
│  │4月4日│      │捉漏經驗判定極具漏水機率最高者執行修繕事宜,│
│  │下午2 │      │勘察判定者立足於客戶立場花最少費用破壞最少部│
│  │時26分│      │份為最先考量立基點執行報價修繕,倘若您的浴室│
│  │      │      │相鄰於一起又先前未曾有過翻修工事(新作的),│
│  │      │      │則A 浴室漏水B 浴室漏水機率也相對提高(因為均│
│  │      │      │屬於同一時期施作的),但這不一定。假如您於捉│
│  │      │      │漏A 浴室時,便又再連帶發現B 浴室也有漏水問題│
│  │      │      │,公司可以於第二間浴室修繕時稍加於工程款項優│
│  │      │      │惠給您,在此本公司不一起始就將B 浴室一同列入│
│  │      │      │修繕當中,相信對於您會更加有保障!          │
│  │      │      │堯鼎宅修  龔勢方 000-0000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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