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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周泰德
  • 法定代理人
    梁延瑞、莊雅筑

  • 原告
    延舍木地板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041號原   告 延舍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延瑞 被   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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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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