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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30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309號

原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訴訟代理人
宋功勛
訴訟代理人
嚴森鋒
被告
伍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光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翔原名林鍵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武勁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伍勁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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