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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458 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宜璇李宜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聖
訴訟代理人
劉晉維
被告
日優旺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至斌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小字第458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7日下午4 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至9 月份向伊購買寵物貨品,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1,809元,被告並於99年11月1 日已給付部份貨款計51,039元,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影本9 張、銷貨退出單影本5 張、存證信函、高雄市政府100 年4 月13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43360 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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