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原 告 國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明芬 吳國祥 鄒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十三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