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 原告
- 國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琴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被告
-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勁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芬
吳國祥
鄒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十三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