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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原告
國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明芬

      吳國祥

      鄒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十三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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