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梁志偉
- 法定代理人樊勁宏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
- 被告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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