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勁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
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