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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原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專源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泳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9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98,98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6,45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7,9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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