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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原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勳

      何鈺雄

      宋香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4 月17日與原告訂立興達電廠石膏儲存房新建工程外牆彩色金屬鈑製裝材料合約(下稱材料合約)及外牆彩色金屬鈑封裝工程合約(下稱工程合約),前開契約工程均已於92年間驗收合格,原告並依材料合約第15條及工程合約第19條規定,於91年11月13日由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二紙交付被告,用作擔保承攬工程完成後5 年保固期間之保證,雙方約定於承攬工程保固期滿後無條件退還,今保固期間既已屆滿,原告所負之債務已履行完畢,詎被告非但未於保固期滿後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反而於100 年4 月11日就系爭本票其中一紙擅自填寫到期日,並向擔當付款銀行為付款提示,足生損害於原告,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取得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1 條、第29條規定,原告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所擔保債權業已發生,原告顯有排除負擔票據責任危險之必要,是以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條第3 項本文並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 項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92年完工且驗收完畢,並交付系爭本票予被告收執,保固期間5 年亦告屆滿,被告未表示有何工程瑕疵,卻於100 年4 月11日將系爭本票其中一紙另為提示乙節,已據其提出兩造所簽認之系爭材料及工程合約暨發包明細表影本各乙份、系爭本票影本2 紙、系爭本票付款提示查詢資料為證,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準此,系爭本票所擔保工程保固債權,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既未曾發生有何工程瑕疵,應認原告所負之債務已履行完畢,該票據之原因關係歸於消滅,則被告自不得向原告主張履行票據權利,今被告尚未依約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開原因事實,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首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擔當付款人 ││ │ │ │(新台幣)│ │ │ │├──┼──────┼─────┼────┼──────┼─────┼──────┤│001 │91年11月13日│RC0000000 │42萬9261│壹東實業股份│竟誠建築股│第一商業銀行││ │ │ │元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鹽埕分行 │├──┼──────┼─────┼────┼──────┼─────┼──────┤│002 │ 同 上 │RC0000000 │13萬208 │ 同 上 │ 同 上 │第一商業銀行││ │ │ │元 │ │ │鹽埕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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