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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2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湘瑩黃湘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歧敏
訴訟代理人
吳文欽
被告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121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8 日上午9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賒購高壓水泥磚等產品,延欠貨款計新臺幣(下同)166,162 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明細表、出貨單、議定價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770元合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 官 黃湘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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