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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周泰德周泰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光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賢
訴訟代理人
黃春鳳
被告
長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麒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1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 年3 月11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8年7 月間向原告購買消防器材,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13,973 元,被告並已給付部份貨款計149,940 元,且由原告開立統一發票2 紙交予被告,餘款264,033 元另由被告交付面額為114,093 元之支票1 紙以為部份貨款,惟上開支票屆期經提示已遭退票,是被告至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2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2,870元合計 2,8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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