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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5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503號

原告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財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成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豐
法定代理人
戴陳秀美
被告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山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颺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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