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李宜璇
- 法定代理人劉福財、蘇正豐、戴山林
- 原告鴻鑫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成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503號原 告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財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成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豐 戴陳秀美 被 告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山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颺粹 吳澄潔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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