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 上訴人
- 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陳聯進
- 被上訴人
-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賴正庭
張政宏
邱語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 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19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