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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上訴人
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聯進
被上訴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賴正庭

      張政宏

      邱語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 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19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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