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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朱家毅
  •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 原告
    呂昱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825號原   告 呂昱群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詩薇即蘭桂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00 元(參原告起訴附卷之證物:本院民國100 年7 月15日雄院高100 司執英字第91864 號執行命令所載之准由原告收取之薪資債權金額),應繳第1 審裁判費3,42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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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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