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 法定代理人劉燈城、陳思茗
- 被告李忠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榮明 兼法定代理 陳思茗 被 告 李忠雄 曾一平 陳倍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台灣首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7 月10日邀同被告陳思茗、李忠雄、曾一平及陳倍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200 萬元,雙方並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45% 計算,如有遲延履行,並另加計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100 年8 月10日即未載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並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利率表及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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