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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8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宜璇李宜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詮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聲
被告
靖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輝
被告
鍾欽英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80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靖得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簽發、被告鍾欽英背書,並以第一銀行林口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下同)167,850 元、票據號碼YA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本院卷第7 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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