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28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佑吉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漳
- 訴訟代理人
- 范遠成
- 被告
-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盛道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88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9 日上午10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承包台南市仁德區公所所屬「第二圖書館機電設備及消防設備災修工程」,向伊購買「配電盤、線箱、機房接續箱」等設備,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644,748 元,伊分別於100 年7 月26日及同年8 月1 日將上開設備交付予被告,並經其施作於上開工程;伊於100 年8 月4 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則簽發到期日為100 年10月15日之支票予伊,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送貨單、請款說明、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7,050元合計 7,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