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8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801號
- 原告
- 哈利路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慶
- 被告
- 藍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又依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本契約如涉訴訟,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該不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足見兩造已合意約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