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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宜璇李宜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弘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震毅
訴訟代理人
廖本翔
被告
清田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雨叡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間向伊訂購系統傢俱乙批,約定施工完成後被告方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63,553元,嗣伊將上開傢俱載至被告指定地點並安裝完畢後,被告未依約付款,僅於99年5 月清償貨款3 萬元,尚積欠233,553 元,屢經催討均未給付,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客戶對帳單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所辯,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2,5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0元合計 3,54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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