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武發、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1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