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原 告 李錦麗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秀玲、大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7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9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