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卓育璇
- 當事人羅秀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61號原 告 羅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